《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及其用途作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宗教局制定有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即不附带有违背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企图支配我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原则上可以接受,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具体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的批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制定有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于国(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接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免交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