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公文几经变革,最后总结为十种,其中有沿前代名称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
【令】中枢机关及省以上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挥时用令。民国元年公布的程式中。令有七种:大总统令(法律令、教令、条约令、预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训令,指令,处分令。民国三年又分大总统令为策、申告、批四种。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训令、指令另为二体外,其余统一为令。
【训令】旧政权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主动下行的指示性文书,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饬所属一体遵行”广泛发送的通令。民国三年曾规定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与部院行文书,以“封寄”或“交片”行之,与各地最高级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废。
【批令】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呈报或靖示具体问题的批复文书,用指令。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虽然无意见,亦批“呈悉。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此令”。民国初年限于大总统或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用指令,而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或职官用经。民国三年,又规定“批令”,用于大总统裁答各官署之陈靖事项。
【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民国初年,官署对于人民的宣告事项用“下达”。一九二七年改布告为通告。
【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官吏计有特任官(中央大员)、简任官(厅长、专员之类)、荐任官(县长之类)、委任官(科长、科员之类)。
【呈】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对于国民政论,或各院所属机对各该院,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清时用之。又机关内部下级对上司有所申请则用“签呈”,相当于今日之内部请示报告。民国三年,曾规定一种“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总统府政事堂行文。又规定下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以及与之相等的官署或职职官)之陈清报告用“详”或“密详”行文。各地方最高官署对于各部院之陈请报告,以“咨陈”上行,来文用“咨”。一九二八年六月废除“咨呈”、“密详”、“咨陈”,统一为呈。
【咨】同级机关公文来往时用之。
【公函】不相隶属的机关(包括非同级)来往公文用公函。亦可用于官署对于人民或人民团体间的来往。
【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清的事项,分别批准或驳回时用批。
【代电】为遇有急事尚不须以电报传达时,不论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邮代电”,此项文体格式力求简单。为公文之一创格。